銘粵知識產權法律

Ming Yue Intellectual Property

涉外專利
概述
 1  對于專利的“創造性”審查堅持較高的標準,不保護“小專利”。
 2  對于權利人不充分實施專利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限制。在專利權授予3年后,任何人認為印度人民對于專利發明的合理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或公眾無法以合理價格獲得專利發明,均可申請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3  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化產權意識,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激勵技術創新,避免侵權,由此吸引了大批跨國公司在印度建立研發中心。
 4  司法保護方面,設置有搜查令(相當于中國的訴前證據保全)、中間禁令(臨時禁令)等救濟措施。
印度專利制度若干特點
印度專利分為發明及設計專利。發明專利審查制,設計專利登記制。
印度發明專利自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在專利公報中予以公布。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48個月內,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專利局將根據實審請求的序號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FER)將在提出實審請求或專利申請公布日(兩者中取其較早者)起6個月內發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人應自FER日起12個月內對申請文件完成修改,以符合授權條件,該期限不能延長。如果在該規定期限內,專利申請的所有缺陷都沒有得到消除,專利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專利申請滿足所有要求,將被授予專利權,并在專利公報中進行公布。專利授權后,任何人都可以在專利授權公布日起1年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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